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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通報】以案說法:廣安區某小區業委會成員受賄犯罪被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業委會成員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退還贓款,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2023年9月13日,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破獲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抓獲犯罪嫌疑人兩人。同日,陳某炳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刑事拘留,退還贓款8萬元;同月15日陳某被取保候審,退還贓款5萬元。10月8日,二人均被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事件緣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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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廣安區某小區召開第一屆業主大會并選舉業委會成員,陳某炳任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主任,陳某任安保協調委員、綠化衛生委員。
陳某炳以可以讓物業、業委會、業主等人同意原4樓業委會辦公室搬遷為由,向開發商索要好處費13萬元。小區開發商為了能順利將2、3、4樓售賣給政府修建幼兒園,便同意了陳某炳的要求。
開發商與陳某炳在城南一茶樓簽訂辦公室搬遷事宜協議后,支付陳某炳好處費8萬元現金,陳某炳再次電話通知陳某來茶樓,開發商又將5萬元現金付給陳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
(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七)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八)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